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八○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雙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二四號函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其工資如何計給乙節,檢附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臺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影本,請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
一、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台端來函所詢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在飛機上排定之輪休時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又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台端是否能以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要求補發延時工資視勞雇雙方議定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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