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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五○號函勞工參加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現行勞工法令並無事後應予補假之規定。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臺(76)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息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七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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