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22 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雇主不予准假有無法令規定可予約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五一八八號函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七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票,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定給假,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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