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70 實施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 ;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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